随着医学的发展,对一些重大疾病可能存在多种诊疗手段,面对购买重疾险的患者,保险公司能否以“诊疗方式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为由拒赔?日前,
2019年,李先生为女儿小李在某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自2019年4月30日零时至终身止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之后,小李频繁出现身体不自主颤抖、双手僵硬。2020年,经医院的脑电图检查及临床诊断,被确诊为癫痫(全面性),医生认为她的病情不宜做手术,建议药物治疗缓解病状。
女儿确诊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称,小李并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检查项目皇冠体肓网站,,也没有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以“未达到约定的重疾给付条件”为由拒赔。
李先生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被确诊且经治疗无好转,病情严重,属重大疾病范围,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支付保险金额,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保险金22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条款中对严重癫痫的定义极大限缩了该疾病的理赔范围,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诊疗手段,实际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这类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而案涉合同仅将该条款作为普通保险条款,未突出显示,保险公司亦未就该疾病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易于理解的解释、说明。据此,法院认为上述疾病定义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投保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小李在保险期内患全面性癫痫,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被告按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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