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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蓝公司破产案:被曝管理人勾结法官胡作非为!皇冠体肓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09 10:56浏览次数:

  一家正在与县政府洽谈整体征收事宜的企业,突然被法院裁定破产,并由此引发一系列不可思议的怪事。

  近日,江西天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的部分债权人向有关部门控告称,该案破产管理人勾结法官胡作非为,违法认定债权和处置资产,严重损害了广大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位于江西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的江西天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蓝公司”),是一家由南城县政府于2013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化工类企业,企业总投资近7000万元,于2017年8月被迫关停皇冠体肓官网,。

  2021年7月28日,南城县委县政府召开关于天蓝公司信访问题协调会,并形成“城办纪[2021]9号”《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第五项议题写道:关于政府整体征收天蓝公司的问题,由天蓝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健如重新向县政府正式提出申请,聘请双方均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对天蓝皇冠体肓官网,公司进行整体征收。

  会后,天蓝公司负责人向南城县政府重新递交申请,但却迟迟等不到县政府的回复。

  2022年4月11日,南城县人民法院突然裁定受理针对天蓝公司的破产申请。2022年6月6日,南城法院指定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下称“论研律所”)为天蓝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3年1月6日,南城法院作出(2022)赣102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天蓝公司破产。

  是什么原因导致法院裁定县政府预整体征收的企业破产?社会上对此众说纷纭。而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仅仅是天蓝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开胃菜,一系列不可思议的怪事还在后头。

  南城法院受理天蓝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天蓝公司和债权人的噩梦就开始了。

  据该案部分债权人控告称,论研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其在破产清算中,不是尽心履职勤勉工作忠实职务,而是与主办法官钟绍华互相勾结皇冠体肓官网,,以攫取高额利润为目的,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违法违规、穷凶极恶地对债权人进行活生生地剥夺,致使一批债权人倾家荡产、走投无路……

  2022年8月16日,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召开天蓝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然,这也是迄今为止召开的唯一一次债权人会议。

  该次会上,管理人代表陈肖依律师火速般诵读完破产清算案中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财产状况的调查报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变价方案的报告》等,报告结语都说:“以上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或审查”,但实际上管理人和主办法官钟绍华却不允许任何债权人发言提问,一发言就被主办法官钟绍华点名制止。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拥有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责。因此,管理人和主办法官不允许任何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言提问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要处理的事宜很多,原计划会议时间为一天,结果却只用了两个半小时。由于时间紧迫,管理人和法官又不允许债权人发言、提问,在如此窘境之下,管理人利用债权人不熟悉破产法规定的机会,在未经宣告破产和法定书面公布票决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列入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议程,蒙骗债权人表决“通过”该变价方案。会后得知,原来该变价方案隐藏着肢解贱卖天蓝公司资产的不正当目的。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履行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法定职责。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该案管理人论研律所执掌天蓝公司至今已两年多过去,一直不设法找到天蓝的总账。

  在没有找到总账前,又没有债务人天蓝公司任何高管的配合,管理人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属于虚假的债权,不加以甄别、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胡乱认定。

  例如,建设工程款的承包人丁某申报了1281万余元的债权,但其只有南城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准许其撤回起诉的(2020)赣1021民初734号民事裁定书。案件根本就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和作出有效判决,也未经天蓝公司负责人确认,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就对758万余元直接予以认定,且还将其中98万余元认定为优先债权。

  与丁某情形相同的还有陈某的建筑工程款问题,陈某同样以建设工程款的名义申报了250万元债权,他也只有南城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准许其撤回起诉的(2020)赣1021民初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在该案同样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和作出有效判决、更没有天蓝公司负责人确认的情况下,管理人仍对其178万余元予以认定,且还将其中24万余元认定为优先债权。

  关于对不加以甄别、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胡乱认定的疑似虚假的债权,是方芳申报的、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之1270万元的民间借贷债权。

  判决书称,2011年6月24日,被告吕健如因天蓝公司事务向原告方芳借款200万元;2012年1月29日,吕健如向方芳借款50万元。上述两笔债务,均被判决由天蓝公司连带清偿。

  然而,上述借款发生时的2011年6月24日、2012年1月29日,天蓝公司尚未设立。工商登记显示,天蓝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才注册成立,其怎么可能在成立的一年半以前,就因“事务”而向方芳借款?显然,天蓝公司“穿越时空”借款,属于虚假事实。

  针对该疑似虚假的债权,管理人却拒不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进行审理甄别查证,而是直接对该债权予以认可。

  此外,知情人称天蓝公司还存在侵占等问题,涉案金额过千万元,但管理人却故意视而不见,回避矛盾,掩盖事实真相,至今拒不清查账务。

  2016年9月2日,由江西中富茗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中富茗仁评报字(2016)第037号”《江西天蓝实业有限公司报告书》表明,天蓝公司资产高达6185万元。

  此后的2017年上半年,天蓝公司又新添了数百万元的资产。至此,加上无形资产,天蓝公司总资产近7000万元。

  而管理人聘请的抚州博中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3年1月为天蓝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称其资产只有3100万元,还不到2016年评估的一半。

  博中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回复说明表明,他们是在没有企业账面资料,没有被宣告破产的天蓝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且没有到现场清点机器设备并登记的情况下作出的评估报告。

  债权人表示,没有账面资料、没有人员配合、没有现场清点,用纸上谈兵方式做出来的评估报告,不就是恶意降低破产企业资产总值的虚假报告吗?

  债权人称,天蓝公司每年有60多万元的租金收入。但是,在管理人已执掌天蓝公司两年半且有多位债权人多次提醒的情况下,天蓝公司控股人照样于2022年7月10日领取40万元租金并转入其亲属账户,管理人对此不闻不问。2023年以来,管理人干脆就连租金也不去收了。

  同时,证据材料表明,天蓝公司股东至今仍欠缴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对此,当债权人问管理人为何不催收股东欠缴的资本金时,管理人居然回答称“没钱交纳诉讼费”;债权人表示可以用天蓝公司的租金代垫,管理人先是回答称要经债权人大会同意,之后却明确说不行,称租金要支付优先债权,若要催收股东注册资本金,需要债权人垫付诉讼费。

  面对如此混账的管理人,天蓝公司28位债权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南城法院请求对其进行更换。

  2023年3月24日,南城法院作出决定书称:首先,申请更换管理人,应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形成有效决议后再向本院提出申请;其次,在收到该申请后,本院就申请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并无明显失职和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因此决定驳回28位债权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28位债权人表示,这就是南城法院法官与管理人沆瀣一气、丧尽天良,互相勾结活生生剥夺债权人合法利益之铁证。但即便如此,债权人也拿法官和管理人没有半点办法,因而其更加肆意妄为。

  天蓝公司价值25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竟然被管理人违法违规肢解后以210万元贱卖。

  针对该生产设备,债权人是不同意管理人提前处置的。但管理人却不顾债权人的强烈反对,先是未经任何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虚设危化废品和污废水处理工程,于2023年9月发布招投标公告,让不具备公告要求的南城盱和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增加破产成本180万元。然后,以虚假且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设备“估值”为竞卖保留价,通过隐瞒基本事实、不公布标的明细,签订三方协议准许特权设立门槛,快速流拍等方式,最后以210万元把设备给贱卖了,贱卖价格还不到原值的十分之一。当债权人提出要看卖价合同时,其回答说,要有书面申请后才能看,债权人的知情权就这样被剥夺了。

  债权人指出,天蓝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经办律师是抚州市系列“破产案”的害群之马。此前,其曾被抚州市黎川县法院指定为江西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在该案中,他们同样惯用勾联法官、弄虚作假、颠倒黑白、坑蒙拐骗等恶劣手段,祸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该问题,曾被腾讯等多家媒体以《江西抚州中级法院副院长被查,牵出荒唐枉法执行案》、《被指勾结律师枉法执行,抚州一法官遭实名举报》等为题,进行了多次公开曝光。

  部分债权人认为,主办法官钟绍华利令智昏,早已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其还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问题上,故意延时设卡。即,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不依法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后在债权人强烈要求下,拖了半年多时间才指定了一位挂名不作为的债权人主席。后债权人又多次向其强烈要求更换,但至今未果。其目的就是要债权人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保护管理人不被更换,使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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